7月29日,在上交所官网发布了《上海期货交易所原油期货交易结算细则》,给原油期货交易结算细则带来了更多的影响,其中《每日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明确,原油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发布前不得进行交易。
原油期货结算细则在上海期货交易所公布,以原油期货为例,原油期货交易的价格由交易所发布,有一个完整的原油期货合约,就像合同里规定的一样,交易所把交易所发布的原油期货合约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了同步进行的交易。
因为交易所都有自己的交易规则,在到期交割前期货公司会根据交易所的规则进行实物交割,而买方则需要提前预约,具体方式、合约、交易费用以及买卖价位的选择等,最简单的方式就是直接向交易所申请原油期货交割权限,或者是直接向交易所申请原油期货交割权限,这些都是需要非常注意的。
原油期货交割权限是合约到期后的要交易合约月份的10个,或者是到期后的5个交易日,分别包括到期日、交割日期和最后交易日。
按照国际市场惯例,交易所规定交易编码为0,在交割日期为最后交易日后的连续五个交易日,如遇交割日期和到期日,就会自动失效。
所以按照这个规则,近20个交易日内,客户或者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或者客户的交易编码,就只能在交割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开始前,将持仓调整为9个交易日,交割日期为最后交易日后连续5个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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