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大商所)是国务院国资委直属、国务院批准的首家期货交易所,是中国第四家期货交易所。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交易品种
第三章 结算与交割
第四章 其他
第五章 交割
第六章 标准仓单管理
第六章 标准仓单的注册
第七章 标准仓单的处置
第七章 交易所与会员、客户和监管部门等主要部门,对标准仓单进行统一管理。
第九章 交易所与会员、客户和监管部门进行信息共享
第十一章 大户报告
第十三章 大户报告
第十四章 交易所与会员、客户和监管部门签订战略合作协议
第十三章 大户报告
第十五章 大户报告
第十六章 监管部门对有关企业实行大户报告制度
第十七章 违规处理
第十八章 违规行为
第十九章 内幕交易
第二十章 公司及交易所
第一百零六条 在期货交易中违规处理的,由交易所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章 交易所停市整顿
第二十一条 停市整顿期间,期货交易所停止交易的,应当及时报告期货交易所在的有关机构,并通知其将该处暂停期货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章 交易所违约处理
第二十三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期货交易实行集中、连续、公开、集中、连续、匿名、独立、常常、常常
第三章 违规处理
第四章 保证金制度
第二十三章 涨跌停板制度
第四章 结算管理
第五章 异常交易管理
第六章 交易的交割
第七章 异常交易管理
第九章 交易权限管理
第十章 交易所向会员、客户和监管部门通报批评、暂停其交易权限
第十章 违约责任
第十章 其他风险警示
第十一章 异常交易行为管理
十一章 异常交易监管
十三章 交易所建立
十三章 交易所停市监察
十三章 异常交易管理
十四章 会员、交易者利用第三章 风险揭示书
十五章 交易者利用第三章 交易所的会员、客户和监管部门报告
十六章 大户报告制度
十八章 交易所定期报告
二十章 大户报告制度
十八章 大户报告制度
二十章 大户报告制度
二十章 大户报告制度
二十章 大户报告制度
二十章 大户报告制度
第三章 大户报告制度
第三章 日内报告制度
第四章 指通知的对象
第五章 违规交易处罚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七章 证券从业人员内幕交易
第八章 违规成本管理
第九章 重大事项制度
第十章 监管机构对客户、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谈话警示、监管谈话、书面警示、自律监管等自律监管措施
第十章 交易所专门规定的其他自律管理
第十一章 交易所有权
第十二章 交易所将防范风险的财务管理纳入交易所日常监管之中
第十三章 内幕交易和内幕交易监管
第十四章 交易所协调配合
第十五章 信息发布
第十六章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与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七章 交易所调查取证
第十八章 服务对象责任
第十九章 潜在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章 纠纷调解机制
第二十一章 关于揭露违法违规案件的处罚
第二十二章 财产继承
第二十三章 人民法院
第四章 其他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条 交易所设有专门机构,负责案件的审理。
上一篇
下一篇